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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

2011/04/08

渝建发〔201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对规范设计市场,保证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区县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编制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外地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
    参与初步设计的人员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外地入渝单位人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分别在本单位一年、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备查。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三部分内容组成。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其他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要落实到人。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设置“设计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技术岗位的签署栏,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人与校核人、设计人与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签署。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二、积极探索审批方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一)初步设计审批方式
    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我委审批方式,依托评审专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本地初步设计审批运行机制,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分为受理、审查、审批。其中,审查分为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
    1、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4)建设场地现状照片;
    (5)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6)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7)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
    (8)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
    (9)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具体规定见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
    (10)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农转非安置房等享受地方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应提供其行政确认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11)单个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原则上不得分期报建。确须分期报建的,应在首期工程报建时提交分期报建计划,明确每期报建内容,在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计划分期报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于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资格。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初步设计报建正式受理之日起,于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内容包括:
    (1)行政审查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行政审查部分的规定要求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重点审查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设计资格是否具备,其市场行为是否规范等。
    (2)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家依据《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等,重点论证初步设计技术上的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审查专家库。市、区县可资源共享。专家的抽取应采取回避制,避免同体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和影响专家的审查意见。市级重大建设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建设工程,专家库专家难以胜任的,可邀请市外或境外资深专家参与审查。
    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代表,设计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民用建筑工程须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各专业负责人等应当参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初步设计主要参与人员无故不到的,技术审查会应取消或延期进行。
技术审查意见分为通过、修改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a、通过:初步设计文件符合《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应为“通过”。
专家审查意见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
    b、修改通过:初步设计文件基本符合《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个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设计不尽合理、存在缺陷的建设工程,应为“修改通过”。
    设计单位应在3~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及通过技术审查的书面申请(含设计单位是否采纳专家审查意见等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原专家组专家对提交材料审查认可后,方可通过技术审查。
修改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文件所用时间不计入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时间。
    c、初步设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技术审查意见应为“不通过”:
    ①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②设计文件编制不符合《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③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④设计严重不合理的;
    ⑤技术审查意见为修改通过,建设单位逾期未提交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及通过技术审查的书面申请,或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材料不认可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技术审查作为初步设计审批的必要环节和条件,对报建工程提出明确的技术审查意见,但同时应合理安排工作周期,不得借故延长审批时限。
    3、审批
    经行政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技术审查意见为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意见均为通过或已取得其书面批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通过审批的书面批复。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①行政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②技术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
    ③其他相关部门协办意见为不通过或未取得其书面批复的;
    ④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时,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审批。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概算要重点予以审查,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
    (三)专家管理及咨询费用
    1、承担技术审查咨询的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审查咨询工作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漏涉及工程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能够按要求按时参加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
    2、对审查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审查资格。
    3、专家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支付标准可参照原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执行。其他非评审专家人员不得收受任何费用。
    三、市、区管理权限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08〕20号)明确的市、区分工,实施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不得越权审批和擅自行政委托,越权审批无效。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执行。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作为初步设计审批的前置条件,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以《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抗震办)统一实施。
    四、加强审批后期管理
    除规定不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以外,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否则,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对确需修改且涉及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及指标(层数、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结构体系、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及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的调整,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进行修改,并将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的调整或规划方案的明显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规划部门同意后,再办理初步设计调整的审批手续。
    涉及建筑节能设计重大变更的,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执行。
    五、多方联动,共同监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是初步设计的质量责任主体。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初步设计的监管(监督)责任主体。
    在初步设计审批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内部校审制度,将初步设计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执行奖惩措施,进一步提高初步设计质量。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下联动,严格监管。对对违反工程建设及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将其计入单个人诚信档案。定期通报各设计单位技术审查通过情况,并将其与单位资质,设计招投标等挂钩。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应加大审查把关力度,凡未执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或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将情况上报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一经核实,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设计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注:《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等文件资料可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网址www.ccc.gov.cn)“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栏下载。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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