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勘误与解释
2011/11/07
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对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的计算方法做了调整。规定每一单项建设工程,其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最多计取8万元。近来,一些施工单位来函、来电反映每单项建设工程实际发生的检测费用,已超出8万元,而且超出较多,要求调增检测费。经核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关于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所包含的内容印刷有误。
费用定额第17页,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建设单位、质检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试验的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上述叙述有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应更正为:“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由于内蒙古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将不包括的“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放在“包括”的内容内,导致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对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产品进行再次检测的费用,不能另外据实计算,出现了按规定计取的检测费收入低于检测费实际支出的问题。
在工程建设实际工作中,受利益驱动和管理不规范影响,材料及产品检测的范围和次数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尤其是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和试验数据的工业产品,如电缆、电线、管道、电器 、设备等,均要求在施工安装前重复检测。检测范围超出了相应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的范围,检测费用相应提高。为规范建设各方的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拒绝超出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范围的各项检测,费用计算的方法应严格按费用定额中的相应规定执行。费用内容只包括相应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范围和费用定额规定范围之内的费用,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其它有关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另行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实际施工中,若出现要求施工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和超出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规定范围的各项检测现象,施工单位应报项目建设单位并要求进行现场签证,检测费用向项目建设单位据实结算。据实结算的检测费用可另外计取规费和税金。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