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
2012/02/17
闽建筑[201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 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1%调整到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建筑安装工程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后的税率见下表:
工程所在地 |
计税基数 |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后税率(%) |
市区(含县级市)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之和(不含税工程造价) |
3.445 |
3.477 |
县城、乡镇 |
3.381 |
3.413 | |
其他地区 |
3.252 |
3.284 |
本通知发文之日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文之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