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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助推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2015/04/08

浙建[2015]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深化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加强造价市场监管,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助推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以及我省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等若干意见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市场为导向原则,适应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要求
    1.创新计价依据编制与管理。全面清理现有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减少对市场主体计价行为不必要的行政干涉。以市场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工程定额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定额编制质量和效率,对不适应市场实际的内容及时补充修订,充分发挥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2.科学测算及时发布计价要素价格信息。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积累,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研究云计算、大数据以及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对造价管理行业的影响,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技术革新。鼓励社会参与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努力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做好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等基础性工作,开展三价信息数据分析对比,公布三价信息分析成果,做好三价信息公开。
    3.研究新型建筑工业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探索用工程造价管理有效方法助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计价依据的编制,满足装配式混凝土构件、装配式钢结构构件、建筑部品部件等采用工厂化制作的计价需要。配合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完善计价规则、合同备案等配套管理措施。对试点项目的造价控制、合同备案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技术指导与服务。
    4.着力解决计价依据与市场不适应问题。通过我省新版计价依据编制,接轨劳务用工方式改革,调整定额人工消耗量水平,着重解决定额人工价格和市场人工价格脱节的矛盾及人工以量补价的历史遗留问题。适应建筑市场专业化分工需要,设法解决定额在周转性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等方面问题。适应建筑业营改增改革,调整完善定额子目、计价规则和材料价格信息结构组成。
    (二)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健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监管机制
    1.强化国标强制性条款执行的严肃性。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完善清单计价配套措施,严格执行国标强制性条款。加强招标文件备案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与价款约定。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标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信息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防范并遏制不合理低价竞标高价结算。强化标前预警、标中监管、标后跟踪。通过定期测算公布不同专业工程投标报价下降幅度值(风险控制值)实施标前预警;通过重点评审分析低于风险控制值投标报价实施标中管理;通过跟踪低于风险控制值中标项目实施标后管理。
    3.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防范阴阳合同,维护合同严肃性和公平公正。落实合同履约评价制度,提高发承包双方履约意识,督促履约到位,有效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适应专业化分包、劳务分包等建筑工程施工发展趋势需要,研究指导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4.做好工程质量安全配套造价政策制度保障。结合工程质量整治行动,强化造价确定与控制在质量安全中的保障和基础作用。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发布高大支模架、大型起重吊装设备安拆、深基坑围护等危险性较大措施项目的指导价,为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提供参考依据。做好扬尘防治、标化工地建设配套支持,进一步测算并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鼓励工程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在费率标准上给予明确支持。规范统一全省民工工伤保险规定,切实保障民工人身安全。强化工期、质量、造价三者有机统一,加强工期与造价相互影响的研究,制定与工期配套的计价规定。
    5.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协作,改革结算方式,推行分段结算,简化竣工结算程序,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时办理。调查分析建设项目结算延期情况,为制定完善全过程管理、节约企业财务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遏制民工工资拖欠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提供实例和数据依据。
    6.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资质动态监管。研究制定浙江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监管细则,加强造价咨询企业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标准建设。定期开展以招标代理与咨询成果质量为重点的检查行动,查处不良行为,健全清出制度。鼓励并支持行业全面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师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坚持服务中心原则,加大造价技术指导服务力度
    1.突出服务重点。要以建设事业中心任务为服务重点,尝试建立多种形式的对口服务支持制度,充分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在重大建设项目和建设任务中的作用,并通过这些实践去修正完善工程计价政策,并再次指导服务实践,以此形成良性循环。
    2.创新服务方式。改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下基层、入企业、走现场,将调查研究与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计价活动的技术指导服务。进一步提高定额解释(咨询)效率,完善网络咨询沟通机制。主动为政府决策做好服务,更加注重造价数据对社会经济宏观发展影响力的分析。要充分发挥工程结算价款纠纷行政调解的作用,既要合理、合法地调解好双方纠纷矛盾,也要组织造价从业人员开展案例分析、举一反三,将纠纷预防措施做在前。
    3.发挥综合力量。密切与大专院校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院校师资力量作用,强化对造价从业人员的理论基础教育。联合建设、施工、咨询企业、管理机构、院校以及法律界专家,建立包括工程结算价款纠纷调解、政策研讨、案件分析论证的综合性专家库,充分发挥团体综合力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政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抓住改革机遇期,充分认识全面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性,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造价管理在助推建筑业转型发展中的作用。调动造价管理机构积极性,结合当地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实施方案,创新改革举措,落实改革任务,实现改革目标。
    (二)加强造价管理机构建设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按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要求,切实履行造价管理职责,突出发挥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作用。加强专业人员培养,树立技术权威。各级造价管理协会要积极开展工作,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加强部门间协作
    造价管理机构加强与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形成制度合力,保障工程造价政策、计价依据及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行业人才培养
    加强造价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培训教育实效,确保从业人员知识与市场发展需要同步。以BIM等新技术革新促进造价从业人员计价方式改革,促进造价与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的结合,提高确定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与控制造价的有效性。培养挖掘行业领军企业(人物),努力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服务作用。加大与高等院校合作,完善造价行业理论体系建设。加强施工企业造价管理人员的技术指导,提高项目成本控制水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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