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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按照住建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做好勘察、设计工作的通知

2015/04/14

关于按照住建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做好

勘察、设计工作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协会概况于2015年3月6日印发了《协会概况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现将《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学习,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落实法人授权负责人承诺制,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提升勘察设计行业服务水平。同时,请你们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委勘察设计管理处。

 

市建委勘察设计处

2015年4月7日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勘察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建筑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

  二、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三、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四、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

  五、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六、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工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七、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勘察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勘察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勘察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质量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附件: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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